文化部關于同意馬來西亞籍歌手林凡、新加坡籍歌手...

  文市函〔2011〕1495號

 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: 你局滬文廣影視〔2011〕1260號請示收悉。 經研究,同意上海白玉蘭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邀請馬來西亞籍歌手林凡、新加坡籍歌手潘嘉麗,于2011年10月5日至7日到上海市演出。 請嚴格按照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,并依法納稅。 請你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。 此復。

  二○一一年八月十九日

  抄送:上海市外辦、員警局、稅務局,駐馬來西亞、新加坡使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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